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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浏览量: 1115 作者: 广州固特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8-30 10:13:24
为了防止豆腐渣工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建设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现场应当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1)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条文说明:


  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实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具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既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各工序质量检验、相关工序间交接检验、专业工种间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也包括符合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者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要重视全面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工艺、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水平指标,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对于没有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所涉及的监理职责。(新条款)


  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必须实施监理。对于超出本规定范围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可以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当在进场时进行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重要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


  3.监理单位要求的重要工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建筑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以及重要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复验。为了抓住关键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重要材料和产品进行复核,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2.为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应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控制。目前各专业施工技术规范正在陆续编制实施,施工单位可遵照执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各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自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要进行交接检验,使所有工序和相关专业项目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3.工序是建筑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工序组成。按照现行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工序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来控制。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监理单位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适当调整抽样复验和试验的次数。调整后的抽样复验和试验计划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条款)(特点)


  1.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应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品种、规格、批次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同一工程中的多个单位工程中使用。


  3.在同一个项目中,同一个抽样对象的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使用。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适当调整抽样复验和检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1.材料、部件、设备等。由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往往属于同一批。如果对每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检和试验,势必造成重复,也没有必要。因此规定抽样复验和试验次数可适当调整,具体要求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


  2.当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符合要求时,抽样复验和试验次数可适当调整。但施工安装后,应按分部工程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抽样数量不能减少,如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等。


  3.在实际项目中,同一专业内部或不同专业之间存在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查,应分别填写验收资料。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工程、节能工程门窗气密性检测等。因此,本条规定可以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重复使用检验结果。


  调整抽样复验、检验数量或重新利用现有检验结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提前报监理单位批准。或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不得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使用已有试验结果。


  (4)当专业验收规范未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做出相应规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特殊验收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新条款)


  条文说明:


  为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施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可组织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专项验收要求。特殊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且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与制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重要的特殊验收要求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5)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本条为强制性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场或施工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和检验。


  5.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自检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时已由施工单位整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的资质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参与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和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隐蔽后不易检查,隐蔽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适当扩大抽样检查范围,不仅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包括涉及节能环保的重要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物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试验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定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和同意。影响视知觉、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差的项目应进行修复。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资质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检验批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从下列抽样方案中选择:


  1.测量和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个、两个或多个取样方案。


  3.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单快捷的检验方法时,应选择所有的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控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采用调整后的抽样方案。


  5.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条文说明:


  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以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来选择。计量和计数检验可分为全量检验和抽样检验。对于重要且易于检验的项目,当可采用简单、快速的无损检验方法时,宜选择全检。


  本文介绍了计量计数抽样中的概率统计方法,作为可以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以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中确定抽样数量仍广泛采用经验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检验批的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均匀分布和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新条款)


  个别明显不合格的可以不列入检验批,但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应记录治疗并重新接受治疗。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择随意,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和代表性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基于验收质量限的逐批检验抽样方案(AQL)》(GB/T 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保证验收有一定的抽样数量,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并不是最佳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的抽样数量仍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以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试验来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差异较大,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加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为了避免人为忽略明显不合格的个体,本条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以不列入检验批,但必须经过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抽样的误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以下规定取值:


  1.主要控制项目:合格质量水平对应的α和β不得超过5%。


  2.一般项目:合格质量等级对应的α不得超过5%,β不得超过10%。


  条文说明: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误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次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次被拒收的概率;泄露概率β是不合格批次被判定为合格批次的概率,即不合格批次被错误接收的概率。抽样检验肯定有这两种风险。通过抽样检验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种风险的控制范围是:α= 1% ~ 5%;β =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和β不应超过5%;一般项目,α不超过5%,β不超过10%。


  以上就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因为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我们才能安全地生活,因为有了国家的监管,这些建筑才不会成为危害人民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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